《賦稅》2008/12/23

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遠大於滯欠之稅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於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係按房屋現值加2成,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例如: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1百萬餘元,已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某君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百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估價,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後,已無餘額,則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