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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其負責人或員工參加各種社團舉辦之高爾夫球賽費用或購買高爾夫球會員證及繳納之會費或月會,此類費用因係個人開支,且與營業無關,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列報之捐贈支出,對象為某一已依法設立登記之知名社團,雖未逾可捐贈之金額,惟經查其性質為員工參加活動之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與營業無關,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乃予以剔除。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與營業有關,如負責人或員工以個人名義參與各種聯誼會及繳納各種社團之會費等,與業務無關,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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