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是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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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民眾除須把握申報期限,在月底(3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外,如果結算申報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記得也要如期繳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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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扶養其他親屬已無年齡限制,則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直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依10112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101年度納稅義務人確係扶養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亦可申報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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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所得稅,特別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及影響納稅義務人重大權益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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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依該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所屬稽徵所查得甲君另有薪資所得漏未歸課,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1萬餘元。甲君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經否准後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既確認並同意按稅額試算服務完成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亦經原查核定,依法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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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要適用免納所得稅,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即支出比率),必須不低於規定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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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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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無金 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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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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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修訂小額退稅規定,自今年41日起200元以下新增退稅案件全都退,民眾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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