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是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台幣計算。
- May 28 Tue 2013 09:57
10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 May 28 Tue 2013 09:57
來申報但別『稅』著了!
- May 24 Fri 2013 14:24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扶養其他親屬已無年齡限制,則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直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101年度納稅義務人確係扶養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亦可申報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 May 22 Wed 2013 10:26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及特別須注意事項
- May 22 Wed 2013 10:26
依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已選定採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依該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所屬稽徵所查得甲君另有薪資所得漏未歸課,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1萬餘元。甲君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經否准後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既確認並同意按稅額試算服務完成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亦經原查核定,依法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May 22 Wed 2013 10:25
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降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要適用免納所得稅,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即支出比率),必須不低於規定之比例。
- May 20 Mon 2013 18:57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交證券交易稅
- May 20 Mon 2013 18:54
101年7月6日起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之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舉申報抵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無金 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 May 19 Sun 2013 17:28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之獎勵措施
- May 17 Fri 2013 11:38
不論退稅金額大小“全都退”,選擇直撥退稅“最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