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轄內被繼承人ÏÏ君於99年9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7年底贈與配偶šš君現金5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經查得被繼承人ÏÏ君與其配偶šš君於98年間因個性不合,已協議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 May 03 Tue 2011 19:15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惟如親屬關係已於死亡前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2011/5/1)
- May 03 Tue 2011 19:09
100年1至3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0年5月1日開徵,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2011/5/3)
該局說明:每季查定課徵的營業稅,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還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如果稅額在2萬元以下,更可以到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享受 24小時的繳稅服務,且免負擔手續費,請營業人善加利用。
- Apr 29 Fri 2011 20:09
100年房屋稅將於10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 (2011/4/29)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房屋稅將於10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5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本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納稅義務人接到房屋稅繳納通知書(稅單)若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內各縣部分,亦可向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
- Apr 29 Fri 2011 20:06
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課稅規定 (2011/4/29)
- Apr 29 Fri 2011 20:04
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其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2011/4/29)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Apr 28 Thu 2011 19:31
營業人提供外籍勞工之伙食餐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2011/4/2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僱用外勞均會供應伙食,而依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規定,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Apr 28 Thu 2011 19:29
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注意事項 (2011/4/28)
- Apr 26 Tue 2011 13:10
未提行政救濟而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2011/4/26)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 Apr 26 Tue 2011 13:07
聰明報稅,好禮大放送。 (2011/4/26)
凡設籍高雄市之納稅義務人於100年5月31日前,利用網路憑證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者,即可參加抽獎活動,有機會獲得液晶電視、1萬5千元商品禮券或等值提貨單、數位相機及高級腳踏車等共45個獎額。
- Apr 26 Tue 2011 13:07
稅額試算輕鬆報,抽獎好禮馬上到 (2011/4/26)
該局說明,只要納稅義務人98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屬內容單純的案件,且99年度没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情形者,國稅局就會主動幫納稅義務人試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試算稅額通知書掛號寄發給納稅義務人,報稅免再傷腦筋計算稅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