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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盤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認定。


該局說明,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文具零售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零售商列報商品盤損金額高達4百餘萬元,僅檢附該公司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供核,而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另該公司雖主張其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惟經查其商品特性尚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全數調減商品盤損金額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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