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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0

自98年1月19日起凡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均適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業於本(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並經 總統1月17日公布。本條文生效日(1月19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部分,每輛減徵貨物稅新臺幣3萬元,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每輛減徵貨物稅新臺幣4千元。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銷售車輛予買受人時,若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應於次月申報貨物稅時檢具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貨物稅完稅照第一聯影本及車輛型式與貨物稅品名規格明細對照表資料,作為減徵貨物稅之證明;至於透過經銷商銷售部分,俟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次月,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減徵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務必配合政府減稅措施,讓消費者實質受益,以刺激民眾購車意願提振經濟景氣。(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瑞,電話:04-23051111轉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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