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1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會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無須就該部分利息繳納半數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不論應納稅額繳納已否,均可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惟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因已逾稅款之繳納期限,尚應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於核課確定後有應補徵之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再依法加計利息,一併通知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有應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若因續行訴願而繳納半數稅款,僅須就本稅的部分繳納半數,而無須就繳款書上所載之行政救濟加計利息繳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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