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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仍請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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