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1

政府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下簡稱策略性產業),特別給予租稅優惠,其中包含對新創立或增資擴展的策略性產業給予享受5年免稅待遇。不過,以研發支出為要件的策略性產業,在5年免稅期間內,如無投入研發支出,將會被取消免稅資格。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2條的規定,製造業可認定為策略性產業的門檻有2種方式,第1種是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億元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第2種是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1年度之3年期間內,研發支出達新臺幣4,000萬元或達實收資本額之20﹪。如果是採用第2種方式者,在選擇適用5年免稅期間內,各年度須有投入研發支出,且以國稅局核定的研發支出金額來計算各年度的研發支出比率,研發支出比率為0的年度,將無法享受免稅的待遇。
南部某家經營精密機器製造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免稅所得1,6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係獲核准可享受5年免稅的策略性產業,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所發給的符合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為佐證,經國稅局初步核對核准函內容,甲公司係以上述第2種方式,即以研發支出為要件取得策略性產業資格,不過,該局再進一步核對其申報資料,卻發現該公司95年度未申報研發支出金額,該公司亦承認其95年度並未投入研發支出,換句話說,甲公司95年度之研發支出比率為0,依規定無法享受5年免稅,其列報的免稅所得全數遭國稅局剔除,必須補繳稅款40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以研發支出為要件的策略性產業,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喪失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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