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1

一、訂定理由
鑑於本次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國際經濟景氣低迷,影響層面甚廣,如納稅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為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一致,擬訂定一致性作業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三)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案件。


三、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於法定繳納期間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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