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獎勵及酬勞員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金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屬薪資費用。

 

營利事業可依前揭規定,列報研究發展單位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上開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獎勵及酬勞員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金額,列報投資抵減金額及年度說明如后:


一、員工分紅:按薪資費用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


二、獎勵及酬勞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法令變動及應適用年度,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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