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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政府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凡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自98年2月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國稅局表示:為使此項措施達到更便民服務,自98年4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得使用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延期繳納,證明文件得掃描後上傳併同申請,或於申請後3日內郵寄或傳真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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