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即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將定價金額依徵收率分別計算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並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因此,買受人不同,電子計算機發票開立方式也不同。



該局指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係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及第2節(特種稅額)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使用。


按一般稅額計算者,電子計算機發票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3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按特種稅額計算者,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 2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該局呼籲,電子計算機發票雖然没有細分二聯式或三聯式,僅以該發票有無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區分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故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記載,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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