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者股東之股票股利,如果於年度結束前仍未將股票交付,要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額扣繳稅款;


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所轄稽徵機關,並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更正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如扣繳義務人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仍應依規定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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