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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與後進先出法將不再適用: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同時也是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委員許崇源首先針對第十號公報與第三十九號公報重大修訂內容進行介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之修訂,對於
存貨價值的認列做了部份修正。如過去以成本或市價孰低法認列存貨價值,而成本又可以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擇一,但隨著國際會計準則趨勢,改為市價僅能以淨變現價值做為計算基礎。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之考量在於,帳面上之資產價值不應高於其可回收之金額,因此未來公司在評價存貨時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至於存貨價值的認定,過去可以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與加權平均法計算,然此次公報修訂後,日後將不可再以後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且除了不可替換或專案計畫生產而可明顯區隔之產品,其成本可採個別認定之外,其他同性質、用途類似的存貨,應採用相同的評價方法,於先進先出或加權平均法擇一,以避免公司為減少存貨跌價而任意選用計算方法。



存貨之淨變現價值與成本價格有差異,產生之成本回升或跌價損失,差額均作為銷貨成本之減項或加項。但是若製成品的價值沒有跌價的情形時,原料亦不得減損,許崇源提醒,僅當製成品低於淨變現價值產生減損時,材料才可以認列可能之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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