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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該局就董監事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董監事
公司給付個人董監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二、法人董監事
公司給付法人董監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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