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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5
在全球化時代,營利事業跨國經營日漸普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有外幣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必須在實現當年度,才能列為兌換損失或收益,並依法報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列為損益,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為當年度之損益;另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因該公司主要進、銷貨對象為國內廠商,卻申報巨額兌換盈益3,300餘萬元及兌換虧損4,200餘萬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
經查核後,發現係該公司95年間因有多筆美金及歐元定存到期辦理續存,並將原購買美金及歐元定存時之匯率與95年續存時之匯率差額計1,899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盈益;另該公司94年間向國外進口機器到94年底尚有歐元800餘萬元的應付未付機器款,該公司因資金短缺,一直到95年底仍然還未支付該筆機器款,該公司也將這筆機器款在94年入帳時的匯率與95年底的匯率差額計3,050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虧損。
國稅局特別提醒,前述發生的匯率差額,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在當年度列計兌換損益,因此上述兌換損益被剔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該公司95年度兌換收益為1,401餘萬元、兌換虧損為1,150餘萬元,致調增全年所額得計1,151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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