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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9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距離上次修正已有13年之久,本次修正或刪除計18個條文,幅度不可謂不大,主要內容係配合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所作修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本次修正內容與營利事業較相關者有二,
其一是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所發生之增值,
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
該筆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申報課稅。
其二是刪除「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
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之規定分配外,
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
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之規定,
理由為資產重估增值原列為資本公積項目,
現改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不得再適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規定,
亦無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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