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10 Thu 2011 20:06
預售屋交易所得,您申報了嗎? (2011/3/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房市熱絡,房屋之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預售屋者,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 Mar 10 Thu 2011 20:03
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解散清算為限 (2011/3/10)
- Mar 09 Wed 2011 19:46
藥局是否須開立發票? (2011/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到藥局買藥時藥局該不該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 Mar 09 Wed 2011 19:4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不同? (2011/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之個人李君用網路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申請退稅,過了應收到退稅款時間而沒有收到退稅款,向國稅局查詢方知道李君屬所得稅法定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稅方式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同。因之,李君當年度雖然有扣繳稅款,也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退稅之規定。究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 Mar 08 Tue 2011 20:15
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2011/3/8)
- Mar 08 Tue 2011 20:10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2011/3/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等所得時,因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故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 Mar 07 Mon 2011 19:47
12年國教上路後 擬廢除國中基測
更新日期:2011/03/07 18:26 王韋婷
教育部長吳清基今天(7日)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答詢時說,2014年全面實施12年國教後,絕大多數的學校都不再用考試入學方式招生,國中基測的存在必要性降低,可能會予以廢除。
- Mar 07 Mon 2011 19:45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2011/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Mar 04 Fri 2011 20:55
個人承購不良債權,經拍賣取得其損益差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1/3/4)
- Mar 04 Fri 2011 20:50
納稅人有特殊原因於遺產稅繳清前,部分土地須先移轉者,得提供納稅保證,經核准後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1/3/4)
(桃園訊)李代書來電詢問,其代辦之遺產稅案,繼承人與建商已簽訂合建契約,欲先行移轉部分土地,但財政部就提供擔保先行移轉之函釋有2則(83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31617748號及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可否詳細說明其有何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83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31617748號函,係提供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標的為納稅保證,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其應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切確切納稅保證,可就該等須先行移轉之土地,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另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係提供『非』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標的為納稅保證,該保證應與被繼承人所遺土地中欲先行移轉之土地部分等值,且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可就該等須先行移轉之土地,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