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其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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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投資,推出許多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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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盤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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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將於100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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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顧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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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其將新產品貨樣以快捷郵件寄予國外客戶A公司時,快捷郵件執據已註明係樣品(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惟近日收到A公司支付該貨樣之貨款,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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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月領取之薪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之稅率,雖由6﹪降為5﹪,唯同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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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99年12月22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前揭財政部修訂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內容,係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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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9)日公布。依修正所得稅法第1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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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除需有捐贈事實,尚須注意受贈單位是否屬於已依法登記或立案且確實符合所得稅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規定,並須檢具受贈單位所開立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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