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本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前經司法院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以釋字第701號明文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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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規定。
  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上開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之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疑義,近日核釋其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及適用規定彙整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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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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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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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六月底至前鎮區購物中心參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義賣書展活動,其支付價款取得挑選之書籍,並取得購書收據,該購書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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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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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向媒體反映到速食店消費,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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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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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規定者,子女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同胞兄弟姊妹得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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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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