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18 Wed 2012 22:23
財政部對於受長期照護者付與非法定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列舉扣除問題之說明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本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前經司法院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以釋字第701號明文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 Jul 18 Wed 2012 22:18
核釋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規定
100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規定。
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上開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之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疑義,近日核釋其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及適用規定彙整如附表。
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上開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之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疑義,近日核釋其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及適用規定彙整如附表。
- Jul 17 Tue 2012 21:16
票據繳納稅款小叮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 Jul 17 Tue 2012 21:13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 Jul 05 Thu 2012 18:57
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項目。
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六月底至前鎮區購物中心參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義賣書展活動,其支付價款取得挑選之書籍,並取得購書收據,該購書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 Jul 05 Thu 2012 18:56
遺產稅一定要申報?若來不及申報怎麼辦?
- Jul 03 Tue 2012 20:17
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 Jul 02 Mon 2012 22:53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喔!
- Jun 29 Fri 2012 20:18
變更解釋,國人赴大陸就學,納稅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規定者,子女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同胞兄弟姊妹得列報免稅額。
- Jun 28 Thu 2012 19:24
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