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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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維持茶農間之租稅衡平,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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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案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該小客車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則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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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叔父甲君,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久居國外,與王君並無同居一家之事實,未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乃否准認列甲君之免稅額。王君不服,主張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合於所得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且與家人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並非以「同一戶籍」與「同居日期長短」為認定標準,其確有扶養其叔父之事實為由,請求追認免稅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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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欲銷售之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即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得予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3753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擬銷售其持有2年內○○路○○號○樓之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出租情形),部分面積曾供作營業使用,應無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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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未成年子女,嗣後未成年子女又回贈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及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71760號函釋規定,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得將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9年1月1日取得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0年1月1日將A土地贈與未成年子女乙君,乙君於100年7月1日將A土地回贈甲君,倘甲君於101年1月1日訂約出售A土地,因其持有期間為1.5年(原持有1年加回贈至出售期間0.5年),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倘甲君於101年10月1日出售,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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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為使該等教師因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育部規定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由於教師並無一定工作時間,且過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免稅,教育部對於教師支領鐘點費標準與每月加班時數限額亦未明確規範,財政部過去相關函釋尚無教師支領鐘點費得認屬加班費而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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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100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國稅局近來陸續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分配股利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營利事業應按該比率計算各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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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非以純黃金鑄造之紀念幣,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若該紀念幣具法償效力,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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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其至電影院消費,業者有短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情形,查電影票部分係屬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須報繳營業稅,故尚無短漏開發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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