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乙君,經該局查得乙君自9741日出境後至102112日始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乃否准認列乙君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惟其確有扶養乙君並匯款供其生活之事實。經該局以乙君101年度久居國外,顯未與甲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甲君與乙君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乙君要求由甲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及代理人購買統一發票,自10211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可就近向轄區內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為加強便民服務,1021115日起轄區內營業人及代理人,可就近向該局轄區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個縣市,任一代售點購買統一發票,原核發之購票證仍繼續沿用。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01127日修正施行之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欲繼續執業者,除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外,並應於該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未加入公會者,不得執行業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於本(102)年126日前,加入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異動核備登記,始得登錄繼續執業;未經加入公會即逕為執業者,如經查獲,國稅局將依記帳士法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批適用IFRSs公司係自本(102)年度開始適用,公司應依規定將追溯採用IFRSs與原本採用之會計政策不同所造成保留盈餘之調整數於今(102)年11日入帳,為利於公司計算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於10210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核釋相關規定。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國內營業人經營之遊樂風景區及纜車的售票收入,究竟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因誤認業者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起爭執,造成營業人的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遊樂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均屬娛樂業,而纜車的售票收入係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27款規定,娛樂業門票收入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於國內旅遊時,如果購買遊樂區之門票或乘坐纜車票,僅索取票券即可,無須再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於週年慶期間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該局近日頻接獲民眾詢問,購買禮券究應於買禮券時或於兌換貨物時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6月上櫃,他在101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該局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