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及保險費,雖公司與員工訂立合約由公司補貼員工牌照稅及保險費,惟因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遭該局調整補稅8萬餘元。
- Sep 23 Mon 2013 11:29
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費用
- Sep 23 Mon 2013 11:29
計算免稅所得時,「模具」支出應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或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6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免稅產品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5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85萬餘元。
- Sep 23 Mon 2013 11:28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請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如配合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財政部爰以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提升稅務資訊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享有相同的租稅優惠。
- Sep 23 Mon 2013 11:09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自行購買之特種藥物統一發票或收據據以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應符合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A藥局及B中藥行等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經該局以系爭收據核與規定不符為由,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該等收據皆係購買藥品,且已檢附醫師證明,應准予認列等情申請復查,仍經該局以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 Sep 23 Mon 2013 03:10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 Aug 28 Wed 2013 10:05
應提起復查程序之案件,卻一再申請查對更正之案件,國稅局將逕依復查程序辦理!
- Aug 28 Wed 2013 10:04
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輕鬆又便利!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00年9月1日起開放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由系統提供運算功能及24小時不打烊收件服務,讓民眾輕鬆在家也能完成申報作業。
- Aug 21 Wed 2013 09:45
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 Aug 21 Wed 2013 09:45
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因業績達成而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 Aug 19 Mon 2013 21:05
採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母子公司如何適用盈虧互抵相關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