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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日前接獲公司詢問,母子公司辦理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合併申報之母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之本國子公司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參與合併申報之各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可相互抵銷,以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該 局進一步說明,惟因各該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並應單獨設立帳簿,且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之要件(以下簡稱盈虧互抵適用 要件),係依個別公司訂定,故上開母、子公司符合該條項規定要件時,請依序下列三階段計算:
(1)在合併申報前之個別營業虧損應先自各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 額中扣除之;(2)自合併申報年度起,各公司當年度之所得額或虧損額,應相互抵銷,計算合併課稅所得,其經合併計算抵銷之虧損額,不得再重複適用虧損扣 除;(3)其經合併計算後仍為虧損者(以下簡稱合併營業虧損),自合併營業虧損發生年度起10年內,從當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

該局並舉 例說明,在合併申報前,母公司甲公司與合併申報之子公司乙、丙、丁100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核定為-50萬元、15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在合 併申報101年度,經分別計算各個公司之全年所得額為1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為-100萬元。先計算 (1)101年度各公司之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50萬)、150萬元、0萬元(50萬-50萬,餘-30萬得在丙公司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 除)、-400萬元;(2)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200萬元(50萬+150萬+0萬-400萬),甲公司及丙公司100年度虧損金額不得再自合併所 得額中重複扣除。(3)合併後虧損200萬元,得在以後10年內之當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所得稅連結申報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瑾瑜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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