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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相關進口廠商,報運進口可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用之主機(如凝縮機組或冷水機組等)或冷媒壓縮機,應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嗣後廠商於國內將該等機器安裝於冷凍冷藏設備,而非供冷暖氣機使用者,得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安裝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設備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國稅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貨物稅完稅照或繳稅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上述冷暖氣機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於完稅後,倘安裝於另一外銷機器設備,亦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規定辦理退稅,請於成品出口前,先行洽詢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以瞭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相關核退標準及辦理退稅程序,注意勿將該成品直接報關外銷出口,以保障自身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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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8-18 更新日期:2021-08-18 點閱次數: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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