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李小姐詢問「公司批貨給下游零售業者請其代為銷售貨物,每個星期結帳一次,可否於結帳時,依實際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代銷業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

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特別呼籲,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之公司行號應依規定開立憑證及申報營業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814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