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今(25)日就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5版本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完成三讀。財政部對於本案之通過,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之支持。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如下(課稅方案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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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藥商對於買受人為藥局時,因藥局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之雙重身份,而無法判斷應開立何種統一發票滋生疑義,財政部遂於101年5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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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提升優質服務,便利上班族免請假即可採預約方式申辦資料,並在上、下班路途順道送、取件,特別提供「上班前、下班後」貼心加值服務—預約送、取件,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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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財政部於本(101)年7月16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70次會議,審議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之傾銷初步調查結果,決議本案傾銷初步認定除中國大陸金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尚無傾銷外,其餘各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各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詳如附件。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尚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不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3條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課徵要件,爰對涉案貨物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近日內辦理公告,並通知涉案國政府及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又表示,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財政部將繼續就本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並於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財政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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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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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協助導正社會風氣,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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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95年度起實施最低稅負制,目的在使享有過多所得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之貢獻。依據該制度之設計,營利事業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如高於基本稅額,完全不受該制度之影響;低於基本稅額者,則需繳納差額。調高基本稅率,僅對後者營利事業有所影響,而影響大小決定於其享有租稅減免之多寡、是否享有信賴保護利益(即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之免稅所得)及繳納一般所得稅額高低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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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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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完成申報程序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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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xx公司問: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超過稅法規定1﹪限額時,稅務上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營利事業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提高該年度呆帳損失金額,不受1﹪限額限制
,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營利事業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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