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更新日期:2010/06/2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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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之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與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研習營之收入性質相似,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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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公司若為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貨物予非營業人,所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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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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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更新日期:2010/06/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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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便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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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幸先生來電詢問,新成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儲蓄免扣證(以下簡稱免扣證),須符合那些條件及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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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0/06/21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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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更新日期:2010/06/21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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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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