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09 Wed 2012 20:32
南區國稅局首報族機不可失!!
- May 09 Wed 2012 20:30
演藝團體所得稅課稅規定。
- May 08 Tue 2012 19:55
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如有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 May 08 Tue 2012 19:52
醫師於醫療機構取得勞務報酬及診所聯合執業醫師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取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抑或兩者兼有,以往係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釋規定,由稽徵機關查明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係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而定,惟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明確核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至診所醫師間之法律關係,因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是不以僱傭關係為限。
該局指出,鑑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乃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重新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並廢止前揭財政部90年令釋。
- May 04 Fri 2012 20:59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入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
- May 04 Fri 2012 20:54
閒置之固定資產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表示,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 May 04 Fri 2012 20:52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應如何依據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計算其當年度所得額?
- May 03 Thu 201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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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30 Mon 2012 18:14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其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又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 Apr 30 Mon 2012 18:11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超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