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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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費用獲取不當租稅利益,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並自100年度施行。同年6月22日財政部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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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過後,氣候宜人,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應針對參加旅遊對象有無限制做適當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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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上網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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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於99年底新開業,營業期間僅兩個月,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為4萬元,該公司辦理100年度暫繳時,是否應先將公司99年度之應納稅額換算為全年度12個月之應納稅額,再依該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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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會計人員詢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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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證券出賣人主張轉讓當年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已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不應再重複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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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來電詢問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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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請營利事業於100年9月1日至100年9月30日申報期間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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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又到了暫繳申報的時候,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幾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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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並以其成本照規定年數按年平均計算攤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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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分配99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改變,依100年1月26日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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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致商品需下架無法銷售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無法再行加工製造,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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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0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公司如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後因故變更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已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於變更年度應予迴轉收益。

該局說明,國外投資損失之認定係以公司對所直接投資外國事業之出資額是否折減為條件,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亦應以所直接投資之外國事業為對象。其原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既已註銷,原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轉作該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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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利事業購入價值數百萬元之藝術品,帳列資產,並逐年提列折舊,因與所得稅法規定未合,爰予剔除折舊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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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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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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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勿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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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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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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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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