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費用獲取不當租稅利益,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並自100年度施行。同年6月22日財政部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Sep 23 Fri 2011 20:22
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第2項有關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之規定 (2011/9/23)
- Sep 23 Fri 2011 20:13
知稅才能節稅~員工旅遊報稅篇 (2011/9/23)
- Sep 22 Thu 2011 19:00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1/9/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上網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 Sep 09 Fri 2011 20:56
99年新開業之營利事業,其100年度暫繳可以該99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申報繳納。 (2011/9/9)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於99年底新開業,營業期間僅兩個月,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為4萬元,該公司辦理100年度暫繳時,是否應先將公司99年度之應納稅額換算為全年度12個月之應納稅額,再依該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
- Sep 05 Mon 2011 22:39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 (2011/9/5)
- Sep 05 Mon 2011 19:00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之憑證屬財產交易所得 (2011/9/5)
(桃園訊) 證券出賣人主張轉讓當年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已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不應再重複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Aug 26 Fri 2011 21:44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2011/8/26)
- Aug 24 Wed 2011 21:55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又到了,您所屬的營利事業需要辦理暫繳申報嗎? (2011/8/24)
- Aug 18 Thu 2011 20:04
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2011/8/18)
- Aug 12 Fri 2011 20:33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適用範圍 (2011/8/12)
- Aug 09 Tue 2011 19:36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則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何計算? (2011/8/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分配99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改變,依100年1月26日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20.48﹪
- Aug 09 Tue 2011 19:33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及在製品因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影響必須報廢銷毀時,要如何辦理? (2011/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致商品需下架無法銷售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無法再行加工製造,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 Aug 09 Tue 2011 19:27
變更原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釋疑 (2011/8/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0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公司如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後因故變更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已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於變更年度應予迴轉收益。
該局說明,國外投資損失之認定係以公司對所直接投資外國事業之出資額是否折減為條件,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亦應以所直接投資之外國事業為對象。其原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既已註銷,原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轉作該年度之收益。
- Aug 02 Tue 2011 20:15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 (2011/8/2)
- Jul 27 Wed 2011 20:30
存貨於年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2011/7/27)
- Jul 21 Thu 2011 22:0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2011/7/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 Jul 14 Thu 2011 22:20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得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2011/7/1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時,除該營利事業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勿須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 Jul 14 Thu 2011 22:16
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2011/7/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
- Jul 13 Wed 2011 20:28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應屬呆帳損失而非外銷損失 (2011/7/13)
- Jul 08 Fri 2011 20:13
政府徵收土地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2011/7/8)
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