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Jan 11 Wed 2012 19:15
核定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財政部於101年1月11日核定發布「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部訂頒之各業別純益率標準以上並繳清稅款者,即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 Jan 09 Mon 2012 20:43
醫療院所及補習班均應依法扣繳稅款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之各項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執行業務所得…等,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今年申報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達3日以上,憑單申報期間延至2月5日,因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2月6日截止,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寄送所得人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 Jan 06 Fri 2012 20:05
寒冬送暖,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繳稅額可分期繳納
- Jan 04 Wed 2012 20:37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可否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 Jan 04 Wed 2012 20:34
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所得稅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制定,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財政部經邀集會計師界及各工商團體通盤檢討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今(4)日發布實施。本次計增訂2條、修正22條,修正要點如下:
- Dec 27 Tue 2011 21:00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經簽證發行,股東轉讓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所持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之有價證券,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轉讓價額超過出資額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 Dec 21 Wed 2011 19:29
年終舉辦尾牙、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一波波寒流來襲,又到歲末年終了,各公司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以犒賞公司員工一年來的辛勞,這些支出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列報費用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 Dec 15 Thu 2011 19:37
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或保險業支付外國保險業再保費者,買受人應於給付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填寫專用繳款書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 Dec 07 Wed 2011 18:50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2011/12/7)
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 Dec 05 Mon 2011 19:57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為虧損者,仍應受罰。 (2011/12/4)
- Dec 01 Thu 2011 18:58
機關團體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結餘經費購置固定資產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2011/12/1)
- Nov 29 Tue 2011 19:09
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2011/11/28)
- Nov 07 Mon 2011 20:57
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按尚可用年度計提折舊 (2011/11/7)
- Oct 31 Mon 2011 20:05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房屋因故不能履行合約之賠償金得列為費用。 (2011/10/31)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造廠與土地所有人(個人)合建房屋,如因故不能於合約約定日期建造,造成違約情形,其以原支付土地所有人之保證金充作賠償費,得憑協議書及該項賠償有關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3目規定列為當期費用。
- Oct 27 Thu 2011 22:21
降稅後,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計算? (2011/10/27)
- Oct 14 Fri 2011 20:11
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逾業主權益三倍,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有排除條款。 (2011/10/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需求,財政部100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計算,並免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
- Oct 12 Wed 2011 21:07
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011/10/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 Oct 06 Thu 2011 21:11
海外設廠的營利事業注意了,你的出口費用報對了嗎? (2011/10/6)
南區國稅局表示,愈來愈多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升國際整體競爭力,逐漸將製造部門移至海外,形成了臺灣接單、備料與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其中出口費用是公司必定列報的項目,該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 Oct 03 Mon 2011 19:44
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2011/10/3)
- Sep 28 Wed 2011 19:12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與廣告費之認定原則 (2011/9/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 1項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在強調交際費必須與經營之業務直接相關,並非在規範款項支付之方式。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廣告費則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兩者之對象性質上自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