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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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之所得,若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若有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若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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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及保險費,雖公司與員工訂立合約由公司補貼員工牌照稅及保險費,惟因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遭該局調整補稅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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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或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6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免稅產品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5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8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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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如配合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財政部爰以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1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提升稅務資訊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享有相同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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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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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日前接獲公司詢問,母子公司辦理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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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在不景氣的時代,如何節省稅捐已是營利事業最關切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整理固定資產節稅方法報你知。

方法一:已達耐用年限的資產將殘值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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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額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利用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持現金或支票(支票受款人處請填「限繳稅款」,且支票之到期日不得逾限繳日期102930日)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應納暫繳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就也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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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國稅局自今(102)7月起已開放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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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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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2)年531日截止,惟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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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應確認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已達2﹪,以符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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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1,8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 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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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所得稅,特別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及影響納稅義務人重大權益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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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如要適用免納所得稅,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即支出比率),必須不低於規定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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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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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申報季了!南區國稅局最近常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101年度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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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拓展國際貿易之際,常因業務之需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其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及稅捐可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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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2)年51日起至53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把握申報期間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更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免等順暢e指通」的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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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茲考量機關 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其囿於支出須達收入比例70%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 關活動之能力。為適度鬆綁,以積蓄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爰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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