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Apr 30 Tue 2013 08:08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 Apr 30 Tue 2013 08:02
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 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 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
- Apr 22 Mon 2013 17:31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 Apr 22 Mon 2013 17:31
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全球匯率波動劇烈,尤以日本央行持續推出量化寬鬆政策及南北韓情勢緊張,致日圓及韓圓持續貶值,對我國進出口產業造成巨大影響。營利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而產生之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按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Apr 19 Fri 2013 13:4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可採用網路申報。
- Apr 17 Wed 2013 13:54
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不同,營利事業應依情形分別適用列報
- Apr 17 Wed 2013 13:50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 Mar 25 Mon 2013 17:23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曆年制者)將從1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外,國稅局特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中經修訂過之內容,提出說明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整併原有部
- Mar 19 Tue 2013 15:54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 Mar 12 Tue 2013 17:38
國外廠商出具之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218號函釋,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
- Feb 01 Fri 2013 22:57
營利事業招待達到約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的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開立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支付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 Dec 25 Tue 2012 11:27
12月起簡化外商參展退稅不需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憑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退稅
- Dec 19 Wed 2012 10:51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自102年度起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 Dec 17 Mon 2012 13:40
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列帳,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須依購買土地之用途決定利息認定方式。即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地9款規定,如果購買土地係興建廠房之用,係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之利息,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土地係為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則該筆土地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可列為當期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俟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548】
- Dec 12 Wed 2012 21:57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 Nov 28 Wed 2012 16:31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得否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另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 Nov 28 Wed 2012 16:30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 Nov 28 Wed 2012 16:30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 Nov 23 Fri 2012 13:09
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 Oct 18 Thu 2012 19:48
公司組織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