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Jul 24 Sat 2010 00:0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規定可分攤總公司之費用僅以管理費用為限 (2010/7/23)
- Jul 21 Wed 2010 21:53
核釋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2010/7/21)
- Jul 21 Wed 2010 21:30
營利事業留置於代理記帳業者執業處所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而滅失,仍可申請報備!
- Jul 19 Mon 2010 20:58
新頒布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2010/7/19)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及審核,係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惟因徵納雙方認知迭有差異,易造成爭議,本次所發布之認定原則,係針對徵納雙方較有爭議部分,作明確而詳盡的規定。該局就認定原則中有關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時,得認列呆帳損失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取具之證明文件彙整說明如下:
- Jul 16 Fri 2010 00:57
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繳納稅額 (2010/7/15)
- Jul 09 Fri 2010 00:58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件保險,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2010/7/8)
- Jul 02 Fri 2010 22:47
ICA帳戶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 (2010/7/2)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多計入金額,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 Jun 29 Tue 2010 23:05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2010/6/2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 Jun 25 Fri 2010 00:49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
- Jun 17 Thu 2010 23:27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時以費用列支,嗣後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拋棄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 Jun 16 Wed 2010 01:5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所稱「帳載結算金額」欄及「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之含義
其中分錄、過帳、試算為平時之工作;調整、結帳、編表則為會計年度終了之工作。
- Jun 15 Tue 2010 01:49
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17%之影響及實施現況
配合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同年5月2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再度調降為17%,使我國長期提供各種租稅優惠措施造成之所得稅稅基侵蝕、產業間所得稅負擔不公、稅制複雜及徵納雙方爭議等問題得以紓解,進一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財政部研析,上開租稅改革措施對整體稅收、吸引外資(投資)及產業競爭力、經濟景氣之影響如下:
- Jun 12 Sat 2010 01:20
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之研發人員伙食費,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的研發支出如符合規定者,即可享受抵稅的優惠,但研發人員的薪資支出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 Jun 09 Wed 2010 21:40
派駐子公司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及伙食費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合計2500多萬元。
- Jun 03 Thu 2010 23:58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錯誤如何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5月31日截止,仍時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修正部分,可以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 May 31 Mon 2010 20:37
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17%
配合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本(99)年5月28日三讀通過,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調降為17%。
財政部說明,
- Apr 15 Thu 2010 01:36
自97年1月1日起,屬研發專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可依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
- Apr 13 Tue 2010 00:27
購置自動化設備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近日接獲○○稅務代理人詢問,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中購置並已交貨自動化機器設備一批,並於98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則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所稱「當年度」,依同辦法第2條第16款之定義,係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 Mar 27 Sat 2010 01:06
員工如自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其汽油費能否列報於公司之營業費用?
- Mar 24 Wed 2010 23:37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若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惟查核發現其中機器設備購置成本103萬餘元,已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符「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故據以調減本期可抵減稅額5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