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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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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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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陳小姐詢問:公司98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代理記帳業者執業處所,卻遭受水災而滅失,可否仍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滅失?會因未留置於營業處所而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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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99年4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及審核,係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惟因徵納雙方認知迭有差異,易造成爭議,本次所發布之認定原則,係針對徵納雙方較有爭議部分,作明確而詳盡的規定。該局就認定原則中有關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時,得認列呆帳損失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取具之證明文件彙整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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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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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保險費,得列報為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壽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應注意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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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而發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多計入金額,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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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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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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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嗣後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拋棄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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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會計事項,皆由會計人員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據實記載。從分錄、過帳、試算、調整、結帳、編表6個程序,形成一個會計循環,亦為會計人員每年週而復始的工作。

其中分錄、過帳、試算為平時之工作;調整、結帳、編表則為會計年度終了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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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同年5月2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再度調降為17%,使我國長期提供各種租稅優惠措施造成之所得稅稅基侵蝕、產業間所得稅負擔不公、稅制複雜及徵納雙方爭議等問題得以紓解,進一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財政部研析,上開租稅改革措施對整體稅收、吸引外資(投資)及產業競爭力、經濟景氣之影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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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的研發支出如符合規定者,即可享受抵稅的優惠,但研發人員的薪資支出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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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明定。

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合計25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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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5月31日截止,仍時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修正部分,可以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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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本(99)年5月28日三讀通過,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調降為17%。
  財政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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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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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稅務代理人詢問,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中購置並已交貨自動化機器設備一批,並於98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則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所稱「當年度」,依同辦法第2條第16款之定義,係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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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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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款,若該等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惟查核發現其中機器設備購置成本103萬餘元,已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符「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故據以調減本期可抵減稅額5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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