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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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有固定資產閒置,應注意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帳列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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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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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支出,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保存合法憑證,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外,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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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轉列,或在負債中匿列收入,致短報所得者,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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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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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派員參加國內外會議、研討會或出差至客戶、經銷商等所支付之相關費用,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並無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指出,其轄內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常將研討會、退休金制度及行政管理作業流程課程等訓練支出視為人才培訓支出,而列為投資抵減項目,惟核該員工培訓與技術提升無關,費用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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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有關長期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表示,轄內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消費性積體電路(IC)設計,應用產品從玩具禮品、遊戲到電腦周邊與小家電產品,產品銷售予兩岸三地之客戶,其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上海關係企業員工相關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合計920餘萬元,經核與其業務無關,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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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多數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即可,而不知道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時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要處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至於營業人若是歇業者,依該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稽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否則也會依第46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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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常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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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李小姐詢問「公司批貨給下游零售業者請其代為銷售貨物,每個星期結帳一次,可否於結帳時,依實際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代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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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財政部於99年7月23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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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訊】台中縣陳君來電詢問,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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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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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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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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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開始,由於所得稅稅率業於 99年6月15日 經總統公布修正,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起徵點由原本的5萬元提高至12萬元,今年9月營所稅暫繳申報將可提前享有稅率下降所產生的輕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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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營利事業單位電話詢問:銷貨時附贈商品,發票應如何開立?附贈商品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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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9年6月15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故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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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不過下列三種組織的營利事業,或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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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兩稅合制是從八十七年開始實施,依照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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