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配合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之實施,鼓勵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照顧勞工退休後生活,財政部前以98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以下簡稱98年令)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即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就其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94年6月30日以前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提撥之金額於提撥年度得全數以費用列支。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有所變動,請營利事業注意。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而雇用人於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後,縱與受雇人簽訂入股契約,約定由受雇人以該專利權作價投資,仍僅屬轉讓發明之專門技術及其專利申請權予雇用人,所給予受雇人之對價,為雇用人同意受雇人以其專門技術入股所為之約定,非屬出價取得專利權,仍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87年10月19日經核准設立,其乙員工於88年3月31日至89年5月18日間研究3項發明,並將該3項發明之專利申請權無條件讓與甲公司,由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3項發明專利之申請;嗣後甲公司分別於90年6月16日、同年7月21日及91年4月21日獲准取得3項專利權。91年6月28日甲公司與乙員工雙方簽訂入股契約,約定由甲公司發行面額60,000,000元之股份予乙員工,作為取得該3項產品專門技術之對價,經所轄國稅局以投資作價之員工並未取得專利權,該專門技術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系爭3項發明陸續獲准取得專利權後,即依約發行股份予乙員工,自屬出價取得系爭專利權,得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將之認列為無形資產並依法定年限提列攤折額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循序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上訴。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同時,99年5月12日公布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有關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追溯至99年1月1日。前揭新的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之申請程序及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不同,納稅義務人今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新規定。

該局針對「申請程序」進一步說明如下: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所得稅法第44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前揭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另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方法計算。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適用規定亦不同,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有實質營運之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證明文件,證明其原出資額已折減者,始得依規定認列投資損失。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全年支付總額亦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規定之限額。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出售予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全部現金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租金則分年支付。此種出售與租回,實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的損益應與租金金額併同考慮,亦即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列為未實現損益予以遞延,並依租約性質分年攤銷,不得逕行作為出售年度的損益。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100年1月28日起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該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沒有彌補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前,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岡山區王小姐詢問:其投資之海外基金今年贖回有一筆所得,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於今(21)日發布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擴大網路申報服務範圍,以便利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投資,推出許多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盤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認定。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除需有捐贈事實,尚須注意受贈單位是否屬於已依法登記或立案且確實符合所得稅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規定,並須檢具受贈單位所開立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其於保固期間之保固維修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相關保固維修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前估列申報保固費用。
實務上,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