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之實施,鼓勵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照顧勞工退休後生活,財政部前以98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以下簡稱98年令)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即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就其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94年6月30日以前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提撥之金額於提撥年度得全數以費用列支。
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Mar 25 Fri 2011 21:21
營利事業為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但保留具有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提撥及提繳之退休(準備)金得以費用列支,但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為限 (2011/3/25)
- Mar 21 Mon 2011 20:00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變動 (2011/3/21)
- Mar 18 Fri 2011 22:38
雇用人以受雇人發明之專利技術申請並取得專利權者,尚無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 (2011/3/1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而雇用人於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後,縱與受雇人簽訂入股契約,約定由受雇人以該專利權作價投資,仍僅屬轉讓發明之專門技術及其專利申請權予雇用人,所給予受雇人之對價,為雇用人同意受雇人以其專門技術入股所為之約定,非屬出價取得專利權,仍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87年10月19日經核准設立,其乙員工於88年3月31日至89年5月18日間研究3項發明,並將該3項發明之專利申請權無條件讓與甲公司,由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3項發明專利之申請;嗣後甲公司分別於90年6月16日、同年7月21日及91年4月21日獲准取得3項專利權。91年6月28日甲公司與乙員工雙方簽訂入股契約,約定由甲公司發行面額60,000,000元之股份予乙員工,作為取得該3項產品專門技術之對價,經所轄國稅局以投資作價之員工並未取得專利權,該專門技術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系爭3項發明陸續獲准取得專利權後,即依約發行股份予乙員工,自屬出價取得系爭專利權,得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將之認列為無形資產並依法定年限提列攤折額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循序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上訴。
- Mar 15 Tue 2011 20:38
營利事業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程序及審核機制有重大變革 (2011/3/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同時,99年5月12日公布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中與「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有關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追溯至99年1月1日。前揭新的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之申請程序及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不同,納稅義務人今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新規定。
該局針對「申請程序」進一步說明如下:
- Mar 14 Mon 2011 20:03
營利事業存貨得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估價 (2011/3/1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所得稅法第44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前揭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另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方法計算。
- Mar 11 Fri 2011 19:29
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請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1/3/11)
- Mar 10 Thu 2011 20:03
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解散清算為限 (2011/3/10)
- Mar 08 Tue 2011 20:15
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其他費用 (2011/3/8)
- Mar 04 Fri 2011 20:46
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為33.87%。 (2011/3/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 Feb 24 Thu 2011 22:51
資產售後租回,出售損益應予遞延,不得於出售年度認列 (2011/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出售予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全部現金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租金則分年支付。此種出售與租回,實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的損益應與租金金額併同考慮,亦即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列為未實現損益予以遞延,並依租約性質分年攤銷,不得逕行作為出售年度的損益。
- Feb 22 Tue 2011 21:20
逾消滅時效之應付未付各項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2011/2/21)
- Feb 22 Tue 2011 21:04
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以避免產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 (2011/2/22)
- Feb 21 Mon 2011 22:41
99年度之海外所得課稅情形簡述! (2011/2/18)
- Feb 21 Mon 2011 22:36
稽徵機關於今(100)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擴大外僑網路申報服務範圍 (2011/2/21)
- Jan 20 Thu 2011 22:43
計算五年免稅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為限 (2011/1/20)
- Jan 20 Thu 2011 22:39
商品盤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認定 (2011/1/20)
- Jan 14 Fri 2011 00:17
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現金捐贈 (2011/1/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除需有捐贈事實,尚須注意受贈單位是否屬於已依法登記或立案且確實符合所得稅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規定,並須檢具受贈單位所開立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 Jan 12 Wed 2011 23:35
估列保固期間之維修支出核屬未實現支出,不得事先列報 (2011/1/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其於保固期間之保固維修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相關保固維修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前估列申報保固費用。
實務上,
實務上,
- Jan 12 Wed 2011 22:59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2011/1/12)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 Jan 12 Wed 2011 22:56
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2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