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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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申報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停業期間屆滿需延長停業期間或提前復業者,也必須在停、復業或續停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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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失,應與往來銀行確認外匯匯率,並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以免因被查獲虛列兌換損失,造成漏報所得額,致被依違章漏稅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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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乘人小客車,係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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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託郵政機構出口,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不得逾新臺幣5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衡酌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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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營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係A公司股東,A公司於95年與B公司合併消滅,該消滅A公司於當年度辦理解散時,以現金買回甲君所持A公司股票,經該局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函令規定,按甲君取得現金超過其各年度取得股票個別成本部分核定營利所得。甲君不服,主張消滅公司以現金換取消滅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股票,應屬消滅公司與消滅公司股東進行證券買賣行為,故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現金超過其股票取得成本部分,應屬證券交易所得性質,僅需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其個人基本所得額云云。經該局以A公司係為進行合併而收回股東股票,甲君所獲分配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之金額,即為其投資之增益,原核定甲君營利所得洵屬有據,申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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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如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分配股東之股利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以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藉以獲取不當租稅利益之行為,將受一定之規範,即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超過一定標準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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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自去年(99年)開始實施,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項目,僅保留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乙項;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與之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發投抵,作業上最主要的差異在於,現行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抵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發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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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特有之扣繳制度,係稽徵機關為掌握課稅資料來源,並靈活國庫資金調度,是依法令規定,責負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所得人應繳納的所得稅,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該局每年進行例行扣繳檢查業務時,仍會發現扣繳義務人或因疏忽或不諳稅法規定,誤觸法令而遭補短漏扣繳稅款並處以罰鍰情事。如該局近期查核時即發現,A公司於98年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租金600,000元,因該公司一時不察,未按規定扣繳率20﹪扣取稅款120,000元,而誤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10﹪,僅扣繳稅款6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遭追繳短扣之稅款60,000元,並因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而被處以短扣稅款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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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利事業來電查詢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須檢送期末存貨明細表或財產目錄等相關資料時,得否免送申報書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等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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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勞退條例施行後於5年內(即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就其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94年6月30日前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財政部前於98年6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明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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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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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0年5月31日截止,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更正申報內容,應於6月30日前辦理更正。

該局並表示,於前述期限內辦理更正者,請檢附(1)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2)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等相關附件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更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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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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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100年5月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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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為擴大營業或增設經銷站之需求而增購建物,基於資金、地點、交通等因素考量,先購買適當的舊屋予以拆除後,再依自己的需求重建,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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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促進經濟發展、追求社會公義、提升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該部自97年5月20日以來,審酌當前及未來發展需要,秉持建構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力之賦稅環境願景,陸續推動符合全民最大利益之政策或法案共45件法律案,臚列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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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員工退休,該準備金不足支付退休金而轉由營利事業補足時,該補足款得列為員工退休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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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歷年皆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每年約有6成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時,請務必留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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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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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賴委員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營利事業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加徵稅率由99年度之10%提高至15%,希望將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促進經濟發展之果實,由眾多之投資大眾及企業員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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