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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建立噸位稅制度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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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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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時,使用外幣交易計價,一定會有兌換損益發生,但是正確計算匯兌損益並檢附損益計算明細,是匯兌損益能否認列的關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有外幣銷貨收入,要先以出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銷貨收入,等收到外幣貨款,再以實際收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進口貨物時也是以此類推,先以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進貨成本,等支付外幣貨款,再以實際付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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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攤銷費用1,000萬元,由於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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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保健觀念日益普及,許多民間企業將員工健檢費用納入職工福利項目,日前常接獲公司電話詢問,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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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漏報政府補助人事費800,000元,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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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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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之折價應列為認列薪資費用或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無論公司採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獎酬員工或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等方式獎勵員工,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公司之薪資支出。其中採庫藏股獎酬員工者,如係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將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於員工認購年度(如合約有約定既得條件如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則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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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於製造或服務流程,均能積極從事研究發展,以創新之思維為企業營運活動加值,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授權規定,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會銜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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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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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及物價指數波動,營利事業購置的資產,其價值亦跟著起伏,如遇有物價上漲達25%,可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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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將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轉列為閒置資產,而該非為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非屬折舊性資產,既已不在資產負債表之固定資產科目,自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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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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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營利事業詢問,員工如自備機動車輛,其汽油費能否列報於公司之營業費用,以及燃料費應列報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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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予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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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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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蒐集彙整了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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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但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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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行號趁最近秋高氣爽的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以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些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公司,應注意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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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轄區內有限公司股東洽詢,該公司已經結束營業了,公司已不存在,其僅為公司之股東,且有限公司股東只對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非公司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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