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 Oct 05 Fri 2012 19:43
機關團體當期支出未達當期收入70﹪,如何才能免納所得稅!
- Oct 04 Thu 2012 20:14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的損益時,應列入那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呢?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或不動產過戶日年度?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經實際交付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
- Oct 02 Tue 2012 19:53
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Sep 26 Wed 2012 10:30
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 Sep 19 Wed 2012 18:48
公司借款支付利息,但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國稅局不予認定利息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則對相當於其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都不會認定。
- Sep 18 Tue 2012 18:59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Sep 10 Mon 2012 19:45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 Aug 30 Thu 2012 20:40
營業人購買土地如果閒置不用,則該購地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費用,須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 Aug 30 Thu 2012 20:33
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未便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
- Aug 28 Tue 2012 13:13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每年9月份的重頭戲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過營利事業如果在暫繳申報前就已辦妥停業登記,且在申報期間尚未復業者,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常常困擾著營利事業。
- Jul 31 Tue 2012 20:39
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可否列為費用?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出,如由員工自行訂約,而由公司付給租金則視為補貼,應列為薪資,並辦理扣繳。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侯秀玲,電話:(05)6338571轉201)
- Jul 23 Mon 2012 20:35
高價乘人小客車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協助導正社會風氣,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 Jul 20 Fri 2012 19:30
某大半導體公司反映營利事業基本稅率由10%提高為12%,該公司102年度將增加所得稅負擔約30億元之說明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95年度起實施最低稅負制,目的在使享有過多所得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之貢獻。依據該制度之設計,營利事業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如高於基本稅額,完全不受該制度之影響;低於基本稅額者,則需繳納差額。調高基本稅率,僅對後者營利事業有所影響,而影響大小決定於其享有租稅減免之多寡、是否享有信賴保護利益(即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之免稅所得)及繳納一般所得稅額高低等因素。
- Jul 20 Fri 2012 19:22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四大要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 Jul 19 Thu 2012 19:45
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高雄市xx公司問: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實際發生呆帳金額超過稅法規定1﹪限額時,稅務上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營利事業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提高該年度呆帳損失金額,不受1﹪限額限制,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營利事業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營利事業得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呆帳損失,提高該年度呆帳損失金額,不受1﹪限額限制,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營利事業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營所稅之應納稅額。
- Jul 02 Mon 2012 22:53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喔!
- Jun 19 Tue 2012 19:22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要如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100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國稅局近來陸續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分配股利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營利事業應按該比率計算各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 Jun 13 Wed 2012 20:42
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臺中訊)連日豪雨造成中部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辦理,以保障權益:
- Jun 13 Wed 2012 20: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完成網路申報後是否須繳交申報附件?
- Jun 12 Tue 2012 19:11
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連日來的豪大雨肆虐,已經對中南部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的災情,提醒民眾,在忙於整理家園、處理善後之際,務必要記得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