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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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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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甲公司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年12月銷售一批商品700多萬元予乙公司,經乙公司109年1月初發現部分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貨,並於109年1月底將有瑕疵的商品共200萬元退貨予甲公司,銷貨退回部分該公司應如何列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貨物後,如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退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並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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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出口業務之營利事業,常會與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之財務風險,但外匯選擇權交易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第2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500多萬元,其中包括出售股票、基金利益與買賣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依據甲公司所提示之資料,發現甲公司與銀行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下同)412,100元,約定3個月後,甲公司得向銀行依約定匯率(1美元兌31.7新臺幣)賣出100萬美元,因到期日匯率(30.8)低於約定匯率,故甲公司向銀行以淨額交割方式,收取到期日匯率與約定匯率間之價差900,000元[(31.7-30.8)*1,000,000],經結算後產生交易所得487,900元(900,000元-權利金412,100元)。因該合約是以匯率做為交易標的,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或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範圍,甲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487,900元,屬應稅所得,應併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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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享有之水電費減免,應作為水電費之減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之適用條件,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減免水、電費者,該水電費減免係直接於營利事業應付水電費用中扣除,由營利事業按減免後金額進行繳納,屬於費用折扣性質,應按減免後之金額申報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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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配合電子化政策,賡續推動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日後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短漏報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且無故意逃漏稅捐情事,可補繳稅款而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如採人工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縱其查詢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無系爭所得,如有漏報,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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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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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完成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可在109年9月30日以前利用申報軟體直接上傳相關附件或在109年10月9日前以紙本方式遞送附件,以節省郵資及時間,歡迎多加利用。
該分局說明,欲採網路上傳附件的營利事業,可將用印後的申報書表(需完成網路申報)、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相關附件資料各別掃描成PDF檔,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的附件上傳功能遞送附件,並可於附件上傳成功後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證明文件收執聯」留存,作為成功送件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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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及加速汰換老舊汽(機)車或大型車,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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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欲採用試算暫繳申報者,該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採網路遞送附件者於109年9月30日前上傳,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於109年10月9日前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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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9年9月1日開始受理,除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外,需要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該在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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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為利營利事業瞭解暫繳申報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免)辦理暫繳申報條件,該局已錄製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法令」數位課程,供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上網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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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991日至同年930日,稅款繳納方式有二,一是臨櫃繳納,二是轉帳繳納。

該局說明,臨櫃繳納者,可持人工填寫之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或使用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點選「非線上繳稅」,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109916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款期限內也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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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專案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得選擇於取得年度一次性認列收入或是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減輕繳稅壓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各項經費時,除符合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取得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若全部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稅,恐會影響企業資金上調度,因此,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釋規定,該補助款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則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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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應收票據。
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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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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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統計專冊,自即日起公告於財政資訊中心網站,茲同步提供網站連結
2.有關本期統計專冊之提要分析,請點選此處(PDF),或由本部網站「財政及貿易統計」→「財政及賦稅統計」→「電子書」→「營所稅結算申報統計專冊」→「106年提要分析」進入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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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節能電器、新車等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時,亦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另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依前揭規定認列車行資產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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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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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為籌措資金,除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以售後購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也是常見的資金融通方式,但因此種交易方式出售及購回時雙方均須開立發票,容易與一般進銷貨混淆,如何正確入帳與申報,會計人員應特別注意,以免處理錯誤導致公司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為售後購回或產品融資,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質上為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不得認列銷貨收入,存貨不得轉銷,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即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在出售和再買回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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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批適用IFRSs公司係自本(102)年度開始適用,公司應依規定將追溯採用IFRSs與原本採用之會計政策不同所造成保留盈餘之調整數於今(102)年11日入帳,為利於公司計算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於10210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核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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