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1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酒類產製廠商如欲從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或當酒品原料酒,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其免稅採購程序為產製廠商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並填具三聯式的「採購免稅原料申請書」,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甲聯由稽徵機關抽存,而乙、丙聯則由產製廠商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

該局呼籲,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3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同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另同規則第32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故產製廠商如欲將採購之免稅原料,移撥同一廠商之其他菸酒稅工廠使用者,除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外,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免稅原料採購手續。如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擅自轉供他廠使用者,核屬違反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2條規定,應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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