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
- Jan 30 Sat 2010 00:16
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扣繳單位來電詢問扣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該局說明除應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外,尚須依錯誤情形,檢附資料如下:
- Jan 30 Sat 2010 00:13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若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桃園訊)適逢結婚旺季,許多新人趕在農曆年前完成終身大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
- Jan 30 Sat 2010 00:11
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抵10年之虧損,從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之虧損始可適用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我國企業競爭能力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財政部研擬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草案,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已經立法院98年1月6日院會通過,
- Jan 30 Sat 2010 00:07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須申報贈與稅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某電子公司吳先生電話詢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 Jan 30 Sat 2010 00:04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房屋時價,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
- Jan 29 Fri 2010 01:2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財政部研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 Jan 29 Fri 2010 01:15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據以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需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 Jan 29 Fri 2010 01:12
尾牙摸彩獎品應辦理扣繳
- Jan 29 Fri 2010 01:08
年終獎金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 Jan 28 Thu 2010 01:29
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並依法處罰後,復經查得前開查獲時點前之營業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罰之倍數,究屬第1次查獲抑或按第2次查獲,其處罰倍數並不相同,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條款之規定,以為稽徵機關裁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