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31 Fri 2008 17:39
租賃所得實用問答(一)
- Oct 30 Thu 2008 23:34
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 Oct 30 Thu 2008 23:31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於銷貨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其屬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金額處5﹪之罰鍰;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貨金額處5﹪之罰鍰及逃漏營業稅(同樣是銷貨金額之5﹪)應依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處1-10倍之罰鍰,惟因二者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 Oct 30 Thu 2008 23:17
取得買受人支付之違約金,應依法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甲交通公司與乙公司原約定,由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惟因乙公司未備妥貨物,使該公司於約定時間前往乙公司時,無法順利取得運送之貨物,乙公司對於該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給付相當金額之違約金以資賠償。該公司對於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係屬銷售勞務之範疇,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應納營業稅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而銷售額之認定,依同法第16條規定,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如向買受人收取非包含在原價額中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自屬銷售額之一部分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Oct 30 Thu 2008 23:05
吸菸更貴了 政院通過健康捐漲10元
- Oct 29 Wed 2008 23:14
勿讓次級房貸造成次級經濟
- Oct 29 Wed 2008 22:55
承作外幣存款產生之匯兌收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Oct 28 Tue 2008 23:45
學者提案 營所稅降至17.5或20%
- Oct 28 Tue 2008 23:09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