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什麼是租賃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於銷貨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其屬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金額處5﹪之罰鍰;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貨金額處5﹪之罰鍰及逃漏營業稅(同樣是銷貨金額之5﹪)應依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處1-10倍之罰鍰,惟因二者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交通公司與乙公司原約定,由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惟因乙公司未備妥貨物,使該公司於約定時間前往乙公司時,無法順利取得運送之貨物,乙公司對於該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給付相當金額之違約金以資賠償。該公司對於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係屬銷售勞務之範疇,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應納營業稅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而銷售額之認定,依同法第16條規定,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如向買受人收取非包含在原價額中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自屬銷售額之一部分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2008/10/30 16:05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8/10/29 14:03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2008/10/28 04:09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95年2月10日修訂之「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國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其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範圍如下: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