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於102及103年度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並行制,個人如未於限期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 Dec 05 Wed 2012 13:01
個人若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該如何選定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
- Dec 04 Tue 2012 22:00
核釋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 Dec 04 Tue 2012 21:5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Nov 28 Wed 2012 16:31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得否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另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 Nov 28 Wed 2012 16:30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 Nov 28 Wed 2012 16:30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 Nov 23 Fri 2012 13:10
個人因出售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 Nov 23 Fri 2012 13:10
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Nov 23 Fri 2012 13:09
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