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日(100年4月15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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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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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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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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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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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1/04/11 19:55 張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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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於首次或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國稅局曾多次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會計一同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情形,經查獲即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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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於98年間以6,000萬元買入某建案A1預售屋,因基於風水考量,遂以6,6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同年復以6,500萬元再購入同一建案A2預售屋,則其購買預售屋換約行為,實際只賺取100萬元而非600萬元,其應如何申報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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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98年家庭收支調查及該部財稅資料中心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及課稅前所得均有減少,其中低所得族群所得減少幅度相對較大,成為影響所得差距倍數增加關鍵。
  所得分配惡化原因,短期主要是金融海嘯造成關廠、失業與減薪,對中低所得者傷害大於高所得者,長期則包括全球化衝擊及產業結構等問題。在經濟面向上,產業及就業結構改變,使得高低所得組,職業間所得差距擴大;在社會面向上,家庭人口結構改變是重要因素,在「質」變方面,隨著經濟發展,家庭組織趨向小家庭,年輕人口自家庭中移出,老人家庭逐年增加且多落入低所得組中;在「量」變方面,低所得家庭平均戶內人數由69年之3.6人降為98年之1.9人,高所得家庭由5.8人降至4.3人,低所得家庭平均戶內人數降幅較高所得家庭為大,促使所得差距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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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員工退休,該準備金不足支付退休金而轉由營利事業補足時,該補足款得列為員工退休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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