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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


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 27 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 2 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


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俟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


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如您適用的累進稅率已超過 20 %之納稅義務人,尚可選擇將部分資金用以購買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採 20 %分離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可避開較高累進稅負,是不錯的節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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