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很多收費停車場都沒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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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因出售而移轉者,應補徵贈與稅。該局以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件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10月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其後甲君於100年2月間死亡,於審核死亡前兩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稅核課時,發現該筆受贈農地所有權人已非乙君,經通知乙君瞭解係因財務狀況而出售該筆農地,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繳贈與稅。該局並依該法第7條第3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由乙君(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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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費用獲取不當租稅利益,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並自100年度施行。同年6月22日財政部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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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過後,氣候宜人,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應針對參加旅遊對象有無限制做適當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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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施行,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依法計算正確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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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房屋及土地均為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之一,凡出售(簽訂銷售契約)訂約日在6月1日(含)以後,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依法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而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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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上網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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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第2項亦作相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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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市面上所販售「米酒」及「料理米酒」究有什麼不一樣?差異在那裏?消費者應該如何分辨才是您所想選購的酒品?據北區國稅局表示,「米酒」及「料理米酒」之差異,大概可從酒精度、產製過程及包裝標示之不同來分別,且各屬不同酒類,所課徵之菸酒稅亦有不同。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料理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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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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