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或為外籍人士,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填列配偶基本資料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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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記者鄭綿綿/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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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經約定由公司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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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有關「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規定,未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予以裁罰,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停止適用,對於處罰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罰」之解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已修正處罰倍數為3倍以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配合針對扣繳義務人涉嫌違章情節輕重或漏稅金額大小,規範應裁處之罰鍰金額及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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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款,若該等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惟查核發現其中機器設備購置成本103萬餘元,已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符「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故據以調減本期可抵減稅額5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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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關係到出售股票時,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然股票股利之成本究係依面額10元認定或僅註記股數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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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4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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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之經濟事務皆由其本人自行處理,死亡前又未及交代相關財務狀況,繼承人實無從知悉其財產及所得狀況,應如何辦理遺產稅及所得稅之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稽徵機關(可跨轄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藉由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之來源,了解被繼承人有那些不動產,投資情形,或哪些金融機構可能還有被繼承人存款,再依此線索,向相關單位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況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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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堵富人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遺贈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於今(99)年1月13日公布,並自99年1月15日生效以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開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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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經結束,常接到扣繳單位詢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相關罰則問題,該局提出以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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