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格子商店」之出租人(受託人)及承租人(委託人)應依財政部98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核釋有關「格子商店」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現行市面上流行將店面裝潢成一格一格,提供給他人展示自行製作或購入之商品,由店東處理銷售之經營方式(俗稱格子商店),其交易模式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之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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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簡小姐問:我的小孩98年9月至英國留學,小孩在國外求學租屋費用是否可以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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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供報稅參考,以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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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為釐清費用化金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等相關疑義,財政部預定於18日發布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配合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實施,該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業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報費用之稅務處理方式,予以規範。公司依上開令規定,將其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因非屬盈餘分配,已不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有關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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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北區國稅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房屋拍賣後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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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醫藥學院依該校「自願捐獻遺體供醫學教學與研究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慰問金,經財政部核准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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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金融商品因發行機構或商品包裝方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使得投資者稅負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資源之配置,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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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4項大宗物資機動免徵營業稅之措施,於本(99)年3月9日實施屆滿,惟經評估國內外物價及經濟情況,該部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繼續對進口上開大宗物資免徵營業稅,實施期間自99年3月10日起至99年6月9日止,為期3個月,並獲行政院99年3月8日核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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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其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仍得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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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組織學習的風氣普及與終身學習觀念的落實,許多公司行號常會訂購各類書報雜誌供全體主管或員工研讀,以增進專業知識。但該類用途的支出,除必須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外,也必須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始得列報為書報雜誌費,而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家用之書刊或與業務無關之讀物,則不可列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書報雜誌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提升員工專業知識及掌握財經資訊等需要,用於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專業參考書籍、雜誌及日常報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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